發(fā)布時間: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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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 3 號
關鍵詞
銷售侵權 包工包料 加工承攬
案件要點
在包工包料承攬工程中,承攬人購買使用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構成銷售侵權商品行為。
基本案情
2019 年 6 月,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對光谷創(chuàng)新天地項目工地進行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 60 卷涉嫌假冒科順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16397214 號“CKS 科順”商標的高聚物改性瀝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遂依法對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查封。2019 年 6 月 12 日,執(zhí)法人員再次檢查現(xiàn)場時,發(fā)現(xiàn)涉案商品已被轉移、調換;6 月 20 日,當事人迫于調查壓力主動交出轉移、調換的涉案商品。經查,2018 年 5 月 29 日,當事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武漢光谷新天地項目防水工程分段施工。2019 年 6 月,當事人從一名未核實真實身份信息的業(yè)務員處購進 60 卷“CKS 科順”牌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未查驗出廠檢驗報告及合格證,也未取得任何票據。當事人曾為科順品
牌代理商,向辦案機關提交了銷售單和涉案卷材的出廠檢驗報告,以證明其前期在工程中使用的該品種卷材均屬合法渠道購進的正規(guī)商品。辦案機關將案情通報區(qū)建設主管部門。該部門出具的防水卷材核查情況證實工程前期使用的均為合格產品。另查明,當事人購進的 60 卷侵權防水卷材尚未支付費用,也未投入使用,違法經營額 2.28 萬元。
處罰決定
當事人購進侵權建筑材料并準備在所承包的工程中使用的行為視同銷售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其違法主觀故意明顯,轉移、調換涉案商品違法性質惡劣,應予從重處罰。執(zhí)法機關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并處罰款 20 萬元。
指導意義
本案涉及包工包料承攬工程中購買使用侵權商品行為的界定,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適用具有借鑒意義。首先,在包工包料的承攬經營活動中,特別是在建筑工程及裝飾裝修施工等領域,承攬人既采購材料,又負責材料的安裝使用,其使用侵權產品具有經營性目的,不屬于一般消費者;其次,承攬人將其購買的侵權商品用于施工并成為最終成果的一部分交付給委托人,其取得的價款中包含有侵權商品的對價,侵權商品所有權隨工程成果的交付一并有償轉讓,委托人與承攬人本質上
是買賣法律關系,其行為符合銷售行為特征,因此承攬者使用侵權商品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文章整理:聯(lián)政咨詢
發(fā)布時間: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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