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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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 2 號
關鍵詞
銷售商免責 侵權抗辯 明知 應知
案件要點
銷售商與供貨商存在股東交叉任職重大關聯(lián)關系,且供貨商曾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與商標權利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被依法駁回。因此,可以推定銷售商主觀上存在明知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不能免除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2018 年1月9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豐臺分局執(zhí)法,北京木樨園特別特商貿(mào)有限公司設立的經(jīng)營點銷售的運動鞋涉嫌侵犯株式會社愛世克私“Tiger商為北京宏源利得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與泉州艾詩克詩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簽訂加盟代理銷售亞瑟斯虎牌運動鞋。上述運動鞋鞋舌帶有“圖形logo”標識,與株式會社愛世克私的第 6936142“”商 標 近 似 ; 部 分 鞋 外 側 帶 有 的“ 圖形logo”“圖形logo”變形“井”字圖形標識,與株式會社愛世克私注冊的圖形商標構成近似。在案件調(diào)查中,當事人主張自己不知道涉案品牌鞋是侵權商品,應根據(jù)《商標法》執(zhí)法人員通過企業(yè)登記信息比對,發(fā)現(xiàn)當事人與泉州艾詩克詩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存在重大關聯(lián),股東之間交叉任且泉州艾詩克詩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曾申請注冊與權利人商標被商標主管機關駁回。經(jīng)查,當事人將亞瑟斯虎牌個經(jīng)營主體對外銷售,共收取貨款個經(jīng)營主體及當事人庫存 16277 雙鞋。已售出鞋的實際平均銷售價格每雙 307.80 元計算,5010060.60 元,違法經(jīng)營額達 11154707.24元。
處罰決定
執(zhí)法機關依法認定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商標法》項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并依據(jù)《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鞋 6687元,并處罰款 55773536.20 元 。
指導意義
本案涉及銷售商商標侵權免責條款的適用。根據(jù)免除銷售商侵權責任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
一是銷售商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侵犯商標專用權,
二是銷售商能夠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三是銷售商能說明商品提供者。
本案中,涉案曾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與商標權利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其仍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權利人商標近似的標識,存在主管侵權的故意,屬于明知應知的情形。當事人與供貨商股東之間存在交叉任職的重大關聯(lián)關系,應當知道上述使用行為涉嫌商標侵權,屬于主觀上存在明知和應知的情形,不符合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法定免責要件。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
文章整理:聯(lián)政咨詢
發(fā)布時間: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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