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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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現將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門《關于印發(fā)〈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guī)則〉的通知》(國科發(fā)監(jiān)〔2022〕221號,以下簡稱《規(guī)則》)轉發(fā)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并就做好貫徹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科研誠信建設的重要意義
科研誠信是科技創(chuàng)新的基石。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科研誠信和科研作風學風建設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黨中央、國務院專門出臺文件進行系統部署。此次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門印發(fā)《規(guī)則》,進一步規(guī)范了調查程序,統一了處理尺度,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規(guī)范。全省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增強抓好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使命感、責任感、緊迫感,抓實抓細抓落地,引導科研人員堅守學術道德,踐行學術規(guī)范,著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誠信建設新格局,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二、明確調查處理工作職責分工
省科技廳和省社科聯分別負責統籌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工作。省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加強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的協調配合,對引起社會普遍關注或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可組織開展聯合調查處理或協調不同部門(單位)分別開展調查處理。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jiān)督本系統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報送機制,對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本系統科研失信行為線索,應及時受理并加強督辦,調查處理情況按時反饋上級機關或移送部門。
三、落實調查處理工作主體責任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企業(yè)、社會組織等是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第一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調查處理工作相關的配套制度,細化受理舉報、科研失信行為認定標準、調查處理程序和操作規(guī)程等,明確單位科研誠信負責人和內部機構職責分工,保障工作經費,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指導,抓早抓小,并發(fā)揮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科研誠信承諾書和研究數據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調查程序正當性方面的作用。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企業(yè)、社會組織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職責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四、強化調查處理工作監(jiān)督評價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對照《規(guī)則》及相關文件精神,全面自查有關政策舉措是否在本地、本部門、本單位落實落地,系統梳理并及時解決政策落實中存在的問題。有關部門和地方要加強科研失信信息跨部門跨區(qū)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規(guī)對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的相關被處理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對存在科研失信信息的項目負責人承擔的項目,在“雙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等監(jiān)督檢查中列為重點對象,對學術造假等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堅決做到發(fā)現一起,查處一起,不遷就、不包庇、不縱容。要健全完善科研誠信評價機制,將科研誠信狀況與科研項目立項、專業(yè)技術職務評聘、人才基地評審等掛鉤,讓守信者一路綠燈,失信者處處受限。
附件: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門關于印發(fā)《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guī)則》的通知(國科發(fā)監(jiān)[2022]221號).pdf
政策來源: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中共浙江省委宣傳部 浙江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農業(yè)農村廳
浙江省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浙江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 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政策整理:聯政咨詢
發(fā)布時間: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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