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2-04-28
瀏覽次數(shù):183
在第22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為切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升知識產權執(zhí)法保護水平,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推出“知識產權”專欄,公布部分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以及系列宣傳活動。
案情簡介
原告佛山市法恩潔具有限公司是第5791853號“
”注冊商標權利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水龍頭;蒸汽浴裝置;壓力水箱;小便池(衛(wèi)生設施);坐便器;衛(wèi)生器械和設備;照明器;煤氣熱水器;空氣冷卻裝置;恒溫閥(加熱裝置零件);水過濾器;電暖器(截止)。注冊有效期自200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6日,經(jīng)續(xù)展,商標有效期至2029年10月6日。2008年2月28日,原告經(jīng)受讓獲得第3371538號“
”注冊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澡盆;坐浴澡盆;坐浴浴盆;洗澡盆;浴室裝置;沖水槽;便桶;抽水馬桶;盥洗盆(衛(wèi)生設備部件);小便池(衛(wèi)生設備)(商品截止)。注冊有效期自2004年5月14日自2014年5月13日,經(jīng)續(xù)展,商標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
2021年4月27日,原告在被告經(jīng)營的“佐佐優(yōu)選百貨”網(wǎng)店購買毛巾架一個,公證處工作人員將上述購買過程出具了公證書。原告以被告構成商標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裁判
原告系第5791853號“
”、第3371538號“
”注冊商標權利人,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本案涉案侵權產品上使用“
”、“
”標識,與原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第5791853號、第3371538號商標在字形、讀音、含義、圖形的構圖上相似。雖然原告第5791853號、第3371538號商標核準使用的第11類商品系衛(wèi)浴商品,被告銷售的毛巾架屬于第21類,兩者并非同一種類,但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水平而言,容易造成混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存在特定聯(lián)系。因此,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與案涉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被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對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等。
法官說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以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考慮兩個因素:
一是被訴侵權產品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于同種類或者類似商品,
二是被訴侵權標識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相似。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為涉訴侵權產品與原告商標核準使用商品是否認定為類似商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類別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本案中,涉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的商標與原告注冊商標基本一致,雖毛巾架與水龍頭等商品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類別國際分類表》分別在21類和11類,但是毛巾架與水龍頭等商品的使用場所均為浴室、衛(wèi)生間,商品的功能有一定的關聯(lián)性,消費對象具有相關性,因此,被控侵權商品與原告注冊商標核準的商品是類似產品,可以認定被告構成侵權,其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文章來源: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fā)布時間:2022年04月26日
原標題:知識產權案例丨銷售使用知名衛(wèi)浴商標的毛巾架,法院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轉載請注明出處和本站網(wǎng)址:
聯(lián)政咨詢:http://www.xiamenlvshi.com.cn